2022年10月28日,工信部發文公開征求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小編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和《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辦法》(2018年)(以下簡稱《辦法》內容,進行了對比,整理出變動較大的條款,供企業參考。
1.法律效力更高
本次政策以管理條例形式發布,相比2018年版的管理辦法,級別和效力更高。
2.涵養內容更完善
《條例》第一條,增加了“環保、節能性能,提升道路機動車輛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水平”內容。
3.企業準入許可條件
《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企業準入許可條件增加了“軟件升級保障能力;生產智能網聯汽車企業同時應當具備車輛產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條例》第六條第(五)款新規“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毕啾取掇k法》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薄稐l例》的規定更明確。
4.產品準入許可條件
《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產品準入許可條件增加了“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相關要求,刪除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5.公示期
《辦法》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社會公眾提出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復核?!痹搩热荨稐l例》中沒有出現。
6.特別規定
《條例》刪除了《辦法》第四章特別規定,相應的關于豁免、集團化管理、產品系族管理、代工等相關內容,《條例》中沒有出現。
7.監督檢查
《條例》三十一條增加了“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道路機動車輛零部件供應商、產品經銷商、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延伸檢查?!?“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進行監督檢查?!?
《條例》三十二條,對涉嫌違法行為的,采取的措施細分為5項,比《辦法》的規定更加明確,操作性更強。
8.特別公示
《條例》第三十五條,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產能利用水平低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予以特別公示,公示期為一年。而《辦法》第三十四條中“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是指:連續兩年年均乘用車產量少于2000輛、貨車產量少于1000輛、客車(整車類)產量少于1000輛、客車(改裝類)產量少于100輛、摩托車產量少于5000輛、通用貨車掛車產量少于100輛?!钡葍热菰凇稐l例》中沒有出現。
9.追溯期限
《辦法》第三十六條,對產品的檢驗檢測相關數據資料的追溯期限等內容,在《條例》中沒有出現。
10.對擅自生產、銷售的處罰
《條例》第三十八條,對“未經準入擅自生產、銷售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的”處罰比《辦法》更具體更嚴厲。規定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11.對非法轉讓準入資質的處罰
《條例》第四十條,對“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產品準入許可的”處罰更嚴厲。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許可,暫停受理其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許可申請;拒不改正的,吊銷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毕啾取掇k法》,《條例》的處罰規定更具體更嚴厲。
12.對產品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處罰
《條例》第四十三條,增加了對“產品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未主動停產并報告的;未按照本條例要求辦理相關變更,擅自升級與產品安全、節能、環保等技術性能相關車輛軟件的;未按照有關規定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正確使用注冊商標和外部標識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產整改,暫停受理其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許可申請,暫扣或者吊銷該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許可?!?
友情提示: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和《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辦法》(2018年)原文,可登錄https://www.miit.gov.cn/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查詢。
(編輯:xuyongjie)